華僑房屋產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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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房屋產權證明書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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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明怎麼寫


首先,大家要知道產權證明的重要性,不容馬虎。房屋產權證簡稱房產證,具體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部分。購房者申請辦理房產證的前提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了初始登記並領取到了房地產權屬證明書。這是因為,新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都一律將全部產權登記在開發經營企業名下,而非空置着等待購房者認領。

其次,書寫產權證明需要具備以下幾點:

(一)適用範圍。產權證明書寫對於經過審批並委託經紀機構代交易或者是直接在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企業均適用。

(二)法規依據。企業產權證明應依照《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屬資產產權交易行為的若干意見》、《省產權交易所資產產權交易暫行規則》和《省產權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能私自定奪。

(三)前置審批。出具企業產權之前,首先要完成企業內部決策、審批,以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準確或備案等前置審批手續文件的出具。

(四)申請登記。要説明經過產權部門的備案、登記等的文件號,才可申請登記。

(五)交易鑑證。經過交易而來,交易鑑證是指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的轉讓方、受讓方、標記方、轉讓方委託會員、受讓方委託會員、工商管理部門等資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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