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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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6條47條的規定是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第46條講的是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講的是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簡單而言是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支付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這兩條主要介紹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就是賠償金,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直接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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