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陪護費證據應當怎樣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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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陪護費證據應當怎樣向法院提供
交通傷殘陪護費證據應當怎樣向法院提供
1、交通傷殘陪護費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一般護理費的證據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時間、護理人數的證據,如果沒有收入證明的,可以參考當地的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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