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後提供虛假證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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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不幸發生衝突,無法互相協商解決只能訴諸法院,在法院立案後,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院立案後提供虛假證據怎麼辦,提供證據時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您介紹相關法律內容。

法院立案後提供虛假證據怎麼辦

一、法院立案後提供虛假證據怎麼辦

1、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詢問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2、如果對方當事人偽造了證據,你可以在證據質證階段指出來,如果對方堅持主張,必要時你可以申請鑑定(比如偽造你的簽名),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法庭在庭審中有個‘質證’程序,在質證中可對‘偽證’提出‘質疑’的事實【最好自己準備質證的證據,即與偽證相關的筆跡等】,並要求證人到場。若法庭不採信,可走抗訴渠道,或對準出證人申請訴訟。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6、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7、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8、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鑑定人進行詢問。

二、注意事項

1、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謂的“證據”不同時具備“三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規定了當事人舉證要實事求是,不得偽造、變造證據。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不僅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偽造證據罪)的法律風險。

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5、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6、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綜上所講,一般情況下,當法院立案後對方提供虛假證據時,您可以通過質證等有效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仍然有許多其它相關因素會干擾到案件本身,因此為了更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利益,本站的小編建議您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接受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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