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數額應該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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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數額應該怎麼約定
定金數額應該怎麼約定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民法典》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律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説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風險提示:定金約定時的注意事項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民法典》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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