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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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應該怎樣辦理

一、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應該怎樣辦理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實務中,離婚後子女通常由一方撫養由另一方給付撫養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數額如何確定呢相關法律有具體的規定,北京離婚律師為你做如下整理:

1)、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2)、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這裏所謂的月總收入是指其一個月所獲得的固定報酬的總數,如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雙方收入懸殊很大,一方負擔較重,或生活難以維持,另一方就應適當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則可相應地降低比例。

3)、撫育費給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父母對其一般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對於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類情況,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4)、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這類離婚當事人員,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保護,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一旦對方對自身的子女的撫養費沒有及時繳納的,可以訴訟到我國的民政局和司法部門,對這類人員的撫養權益進行保護,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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