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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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能否撤銷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能否撤銷
可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由於因意思表示之有瑕疵,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也可拋棄撤銷權而使合同繼續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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