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捕檢察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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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捕檢察院退回
檢察院批捕並退回偵查

根據《刑訴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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