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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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土地糾紛
關於土地糾紛怎樣處理
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土地糾紛一般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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