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概念與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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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的概念與基本特徵
故意殺人罪的特徵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故意殺人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本質特徵。生命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受非法剝奪。如果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構成故意殺人罪。一般説來,人的生命始於出生後能獨立呼吸,終於心臟停止跳動。在這期間,人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剝奪。殺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這一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行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如戰爭中殺死敵人、依法執行死刑、正當防衞致人死亡等,雖然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其次,該行為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管是否達到目的,即不管是預備、中止、既遂還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槍殺人、投毒殺人,還是持刀殺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説,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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