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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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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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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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接觸的比較多的一種憑證,包括銀行匯票、承兑匯票、支票等等。像企業簽發商業承兑匯票、對匯票進行背書、對承兑匯票進行保證等,都改變了票據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於票據行為的範疇。那麼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是什麼?小編通過本文詳細做個介紹。


  一、票據行為包括哪些?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兑、保證、參加承兑、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兑、參加承兑、劃線、保付等。根據票據行為的性質,狹義的票據行為還可以分為基本的票據行為和附屬的票據行為。基本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

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後,票據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出票行為引起的。附屬的票據行為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是以出票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據上所做的行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票據的簽發行為是各項票據行為的開端,簽發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票據行為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票據的原始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根據基本行為產生的承兑、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據行為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徵,稱為附屬票據行為。


  二、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於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徵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籤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兑,則背書、承兑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像出票行為就是基本的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包括獨立性、要式性、連帶性等。不管是出票、承兑還是背書等票據行為,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書面要求才行。並且,各個票據行為是獨立存在的,即便有票據行為無效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其它票據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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