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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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付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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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辦法》第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其中,第(七)項是本次《辦法》新增內容。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一項巨大的工程會涉及到龐大的資金,而如果工程質量不過關的話那麼企業就會有很大的損失,所以要求了工程質量保證金,是一種擔保措施,可以減少企業的壓力和負擔,但是保證金也是規定了不能超過限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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