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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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司法解釋
專利侵權糾紛司法解釋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於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我國《專利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據此,專利權受到侵犯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既可以訴諸司法處理程序,也可以尋求行政處理程序的保護。 專利法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凡屬於某地區或某部門範圍內的侵權案件,當事人可以向該地區或者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凡屬於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行政機關,主要由受過專利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培訓的科學技術人員組成,因此具有較高的素質,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比較迅速,結果也比較適當。 專利侵權糾紛司法解釋可從以上所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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