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解除的條件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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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解除的條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合同解除的條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分別有: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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