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要出執行服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執行和解要出執行服用嗎?

執行和解要出執行服用嗎?

不需要,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

執行和解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和解的主體是執行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即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包括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原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權利、義務的繼受者。

2、意思的自主性。執行和解是民事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系雙方當事人自主意願的體現。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不能對其施加外在的職權影響。

3、效力的不確定性。和解協議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完畢的情形下,原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永久地不被執行,執行程序才算徹底的終結。否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執行標的具有哪些特點?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現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現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扣押、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人民法院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是一般原則,在必要時可以讓債權人查報或債務人自報。當債務人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應通過查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實,絕不能以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這是由執行標的的特點所決定的。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3、執行標的多樣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執行根據包括下列內容: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

(7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第二是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如上所述,執行標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執行和解不需要出執行服用,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就是執行和解。執行標的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依據的法律文件中要求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法定性,多樣性(執行根據多樣性和執行內容多樣性),採取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執行的有限性(民事執行標的和財產執行標的)等特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