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專業分析: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因申請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許可文書、證件不能按期送達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三條 行政類 檢驗 行政許可 監督 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