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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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
專業分析:
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因申請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許可文書、證件不能按期送達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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