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裁量檢驗檢疫的職能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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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裁量檢驗檢疫的職能機關是誰?

行政處罰裁量檢驗檢疫的職能機關是誰?

由衞生部門來進行行政處罰裁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二、《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行政處罰裁量的相關情況,應當對照上述法律規定來處理,涉及到公民或者法人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為的,就必須由對應的政府職能部門來進行行政處罰,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建立在當事人違法的犯罪事實基礎上進行合法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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