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複議必需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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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複議必需具備的條件
撤回複議必需具備的條件
1、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2、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3、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4、申請人必須説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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