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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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的舉證
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就是對當事人的書寫進行依法的鑑定,對於書寫的人不管是死亡還是在世的公民都是可以進行做的,因此在鑑定的時候就要當事人依法的申請,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都是可以辦理的,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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