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社保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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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社保掛鈎
社保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事實上社保與勞動合同並沒有很大的關係,只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社會保險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該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其待遇之一的。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綜上所述,其實實踐中有很多的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關係比較信任而直接選擇忽略了合同的簽訂,但是就算沒有合同也會給員工購買應該有的社保待遇,這也就説明了勞動合同與社保並不是絕對共存的,只要單位遵守法律就應該給員工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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