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糾紛搶奪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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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糾紛搶奪他人財物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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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債權人搶奪債務人財物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條文使用的是“佔有”一詞,就表明在我國刑法上是區分佔有與所有的。雖然“佔有”在通常情況下也侵害權利人的所有權,但“所有”的涵義還是要大於“佔有”,以“不法所有”作為“佔有”的涵義,將限制我國刑法中相關犯罪的適用範圍。而“佔有”與“獲利”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將“非法佔有目的”理解為“意圖佔有”,是恰當的。

實際上,所謂非法佔有目的,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佔有。這體現了“非法佔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義,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財物的目的。

事實上,在債權人當場使用暴力奪走債務人錢財的場合,雖然債權人在客觀上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並奪走了債務人的財物,但債權人的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行為雖不合法,但只要行為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就不構成犯罪,也不能以搶劫罪追究債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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