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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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損毀他人財物是需要賠償的;《民法典》對財產損害怎樣賠償作出了規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按財產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損害私人財物,對恢復原狀不滿可以要求賠償嗎

解決財物遭遇損毀的事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數額如果達到5千元或者是破壞次數在三次以上,則構成刑事案件,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則為民事案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屬於民事侵權案件的話,財物損毀當事人是選擇恢復原狀亦或是金錢賠付,具體應該根據損害事實來定,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式來選擇:

1、如果在質量、數量、形狀上,當事人雙方很有可能在恢復原狀的請求上難以達成一致的話,為了避免發生新的糾紛。在這些情況下,最好可以選擇金錢賠付方式解決。

2、有些情況即使是法院也不可能強制加害人主動修復該物,最終可能通過金錢賠償責任方式來解決更好些。因此,通過金錢賠付的方式保護物權會更加具有可執行性。

3、如果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那麼給付金錢的金額亦應是持續性的,以持續性的金錢給付可以督促當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權行為,此時就應該選擇金錢賠付的方式解決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損毀他人的財物不管是因什麼原因引起的,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他人的財物是不可以亂毀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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