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會性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仲裁協會性質
你好,請問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那麼仲裁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啊?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員會的成立主要是為了增加會員間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門運轉機制的癱瘓。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協調空間給那些有矛盾的會員或部門,從而建立一個文明和諧的夢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個部門的工作情況,對於工作不到位的部門給於相應程度的處罰上報會長。對於部門分配的工作沒能很好完成的部門成員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權力的部長,仲裁委員會保留向會長提出撤換的權力。對會長管理層及各部長有意見的會員可通過仲裁委員會向會長反映,不得在任何場合公開漫罵,貶低會長管理層及各部長。如有發現,視情況的嚴重性給與降為待觀察會員或逐出公會等處罰上報會長。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有任何矛盾可通過仲裁委員會協商解決,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語攻擊對方擴大其影響。仲裁委員會如發現有違反者,會員降為待考察會員,部門成員降為普通會員上報會長。會員與部門,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矛盾也可通過部長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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