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的公章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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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的公章使用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的公章使用規定
1.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其中規定了行政單位用章的形狀,規格等。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自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國務院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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