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於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二、工資計算方式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所有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都是可以享受病假這一權利的,那麼在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時也是需要提交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治證明的,如果説勞動者處於特殊的情況也是可以申請後期向用人單位補交證明材料的,如果説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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