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與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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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與非全日制用工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需要公證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説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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