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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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情況説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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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撤銷的情況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並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麼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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