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範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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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範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民法典擔保範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1、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範圍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應當在擔保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所以不能超出擔保範圍申報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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