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擔保範圍能否超過主合同的債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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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擔保範圍能否超過主合同的債務範圍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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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係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並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綜上所述,抵押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和擔保人共有的,兩者雖然都對抵押擔保負有責任,但是兩個的責任義務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同時,主合同以及擔保合同是否有效也決定着債務人以及擔保人負有怎樣的法律責任。涉及到債券擔保的時候一定要仔細核對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各方應該履行的法定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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