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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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第二十五條
法醫鑑定第二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呢?
傷害鑑定:因為根據人體傷害鑑定標準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以鑑定應該按照損傷當時的情況及愈後情況綜合判斷。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裏第二十五條規定: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就是輕傷,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脱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如果是傷及到手部的功能,法醫鑑定第二十五條按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以上是從損傷當時和損傷後功能穩定後做輕傷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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