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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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入職十個月離職需要什麼嗎,要辦哪些手續?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另外,提醒如果你有人事檔案在公司的,要辦理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單位願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 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以上是通常離職程序,每個公司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可以比這些更復雜或更簡單。建議您最好去人力資源部(有的公司叫人事部)問清楚,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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