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制夫妻財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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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制夫妻財產製度
如何理解夫妻財產製,夫妻財產製採用的制度
一、如何理解夫妻財產製夫妻財產製,指規範夫妻財產的法律制度,即規範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分割與清算等的法律制度。二、夫妻財產製採用的兩種制度《婚姻法》兼採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優先於法定財產製。僅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後財產關係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來規範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一)法定財產製,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形式。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屬於補充性的法定財產製,僅在夫妻就婚前、婚後財產關係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包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法定夫妻個人財產。(二)約定財產製,指夫妻於婚前或者婚後通過訂立財產契約確定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的夫妻財產製形式。《婚姻法》第19條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三)婚姻法採用的是“封閉性”約定財產製,即夫妻只能在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夫妻分別所有之間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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