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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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不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不同
簽訂出國勞務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 必須檢查勞務輸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務輸出資格。 按照我國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經 過國家勞動部門、外事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和批准,才有權代理出國勞務的業務,否則,就是非法勞務中介。這種公司往往會導致兩種結果,一是交錢了不能出國,二是到了國外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待遇很差。一旦這類公司代理中出了問題,甚至公司捲款潛逃,勞工就無法保證自己利益。 簽訂出國勞務合同一定要慎重。 最好諮詢有關專家,如果你發現勞務輸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與廣告宣傳的內容不同,這個時候一定要到相關部門諮詢。對勞務輸出公司的資格以及法律問題諮詢清楚,最好請律師或者懂法律的人陪你一起簽訂合同。 勞動保障條款要明確。 國內外的法律在勞動保障待遇上不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勞動保障條款。 比如保險義務,應當在出國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自己承擔保險責任,還是由勞動輸出單位或者接收勞動力的外國公司承擔責任?保險費由誰承擔?如果沒有保險怎麼處理?如果沒有設定保險義務,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就可能出現幾方推諉的情況,而一般勞工,是沒有能力打這種國際勞工官司的。 出國勞務合同違約責任要分清。 一旦出現簽證不合要求或者在國外無法工作的風險,中介公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很多黑心中介由於沒有資質,只能為勞務人員辦理短期旅遊簽證,這樣一來,勞務人員通常會被勞務目的地遣送回國,或者淪落當地“打黑工”。這一點,很多勞務中介在格式合同中表述的都很含糊,出問題後,勞工就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旅遊簽證是不能在外國務工的 辦理旅遊簽證出國打工本身是違法的,出國勞務人員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出國勞務本身涉及的法律很多,如果採取非法途徑出國,是不會受法律保護的。在發現有不符合合同的侵權事件時要敢於維權,可以尋求當地中國使領館的幫助! 建議您還是去出國之窗勞務頻道多看看,那上面的信息很有借鑑意義,出國勞務公司也是具備資質的,可信度比較高! 回答: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行政隸屬關係。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雙方自主約定。 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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