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勞動法喪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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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勞動法喪假規定
勞動法喪假規定
喪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由單位領導批准,可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據路程遠近,企業還應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工資。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休喪假做出具體規定。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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