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前置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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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前置流程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前置流程是什麼
1、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為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於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為三類: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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