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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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説,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
2、兩者的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於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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