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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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土地使用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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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即墨市地方税務局自推行土地使用税覆蓋式管理以來,我市的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水平得到極大提高,但隨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完善、土地二級市場的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也出現不少問題,按照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土地使用税管理勢在必行。一、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存在的問題1、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的缺位、對土地使用税的粗放執法,導致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錯誤地認定土地使用税法定納税人的違法問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佈[1988]17號國務院令,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於1988年11月1日起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隨後,國家税務總局於1988年10月24日下發《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在當時,我國土地二級市場尚未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不準轉讓、出租、抵押,條例中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就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無證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也就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無證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通知》對納税人的解釋清楚、明確;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5號國務院令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自此開始,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才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二級市場逐步建立和完善,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渠道和形式多樣化,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並沒有因此對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在土地二級市場承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誰是法定納税人?目前尚無明確的解釋和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在回覆各地的“明確土地使用税法定納税人的函”中多次引用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但國家税務總局對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沒有法定解釋權,不能成為執法的依據;條例授權財政部解釋的《通知》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是在土地一、二級市場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還是最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給承租人核發《租賃國有土地使用證》,持有《租賃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在合同租賃期內擁有法定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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