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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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主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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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發行主體的規定有什麼?我需要了解一下。

《管理辦法》將原來限於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發行範圍擴大至所有公司製法人。二是豐富債券發行方式。《管理辦法》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非公開發行以專門章節作出規定,全面建立非公開發行制度。三是增加債券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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