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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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權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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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可以。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該工作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需要而不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需要而完成,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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