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8K
加工承攬合同管轄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何為加工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 綜上所訴,有權管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法院為: 1、被告所在地(此為一般民事糾紛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為地(加工承攬合同所特有); 3、糾紛當事人約定的地點。 由此,您大概已經瞭解了當遭遇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時,應該向哪個法院主張己方的權益。但是提醒您,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區別對照適用。
以上是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權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