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訴訟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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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訴訟管轄地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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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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