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當中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律師可否幫助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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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當中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律師可否幫助約定管轄?

民法典當中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律師可否幫助約定管轄?

民法典對承攬合同糾紛可不可以約定管轄沒有規定,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關於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具體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c、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總結以上內容,民法典承攬合同糾紛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約定管轄,以及關於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具體規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可以讓大家對於這一問題有了合適的答案,運用到實際事例中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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