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簡述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

隨着社會的發展,勞動關係形態日益複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專門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第三條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現代生活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而勞動者本人自身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但是一旦發生工傷的話,還是要非常的謹慎小心,因為有些情況之下就會停止發放工傷待遇,必須要積極的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比如説如果存在着身體傷害的話,就要積極的進行治療,而不是一味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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