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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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拆遷補償
民宅辦公司拆遷補償能得到些什麼



新《條例》將租賃房屋的補償主體確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拆遷同時也會給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 原《條例》關於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安置的原則,是在公有房屋為主體的情況下規定的,實踐中因拆遷人不徵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見,直接與房屋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一些城市實行的貨幣安置,將大部分補償資金支付給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諸多不滿。隨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房屋產權結構已從公房為主體轉變為個人擁有住房為主體。而房屋的租賃關係是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在拆遷過程中是從屬的法律關係,它的調整應當依據相關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進行調整,而不應當由拆遷人在損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經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張調整。這是新修訂的《條例》將被拆遷人定義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同時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的背景。


因為拆遷補償的主體是民宅的所有人,雖然租用民宅開辦公司拆遷補償沒有在新條例中進行明確的規定,但租用人是與民宅所有人簽訂合同並支付租金而得到的房屋使用權所以在拆遷補償時,也應考慮到房屋使用人的權益。在拆遷時,拆遷人與民宅的所有人和租用人應在新條例的指導下,平等協商解決拆遷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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