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拆遷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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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遷補償辦法
徵收公有住房的補償與獎勵

公有住房是指縣國有土地上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國家直管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


(一)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並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按照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申請房改購房,並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1、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雙方均未享受過房改購房、經濟適用房;


2、已獲得公共租賃房實物(包括原廉租房)保障的,需退還原配租的房屋;


3、已獲得公共租賃房(包括原廉租房)貨幣補貼的,應停止申領貨幣補貼。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已享受過房改政策或者不符合房改購房政策的,由公房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處理。也可以選擇如下方式之一解除租賃關係。


1、承租人可按不低於市場評估價的60%向產權單位申請購房,並與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2、產權單位可按不超過其原承租房屋市場評估價的 70%給予承租人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並解除租賃關係。


3、承租人未與產權單位達成解除租賃關係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產權單位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產權單位優先安排住宅用房與被徵收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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