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法非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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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非終局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終局裁決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一裁終局有範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於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週期長的問題。國家勞動標準是指國家對勞動領域內規律性出現的事物或行為進行規範,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統一規定。我國對勞動標準建設一直相當重視,初步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標準體系,基本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國家勞動標準具有以下特點:(1)通過規範性文件加以規定。(2)標準明確。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規定。(3)適用範圍廣泛。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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