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非法轉包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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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非法轉包的情形有哪些
農村土地轉包糾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其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其使用權的不同,又可以分為承包經營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三種形式。土地流轉是指土地產權在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即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在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1]土地流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通過政府徵收由農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即土地資源由農村單向流動到城市;二是土地在一級、二級市場上使用權的流轉。城市化的發展,帶動了農村農民集體土地的流轉,從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糾紛。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糾紛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糾紛較為突出的案件為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產生錯位。例如,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將村集體公共事業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有償轉讓給他人作建設廠房使用,並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補償協議。後該集體組織成員得知,要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   那麼這類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呢?從主體上來説,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建設用地所有權為集體組織,但實際使用人為集體經濟組織。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時應徵得集體組織的同意,才能與他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並交付他人使用。故集體經濟組織是沒有直接處分的權利的。集體經濟組織為無權處分人,那麼該協議還有效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經過國家徵收這一法定程序,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所以其他企業、個人與農村農民直接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的,其行為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2]故該轉讓協議應當確定為無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但是我們還是可以看到許多土地改變其用途的現象。例如在利益的驅動下,發包人往往默許承包方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將農民的農田用來作為魚塘、果園、林園或養殖基地;或者某些承包人勾結村幹部假借流轉之名變相將土地用於非農建設,把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用來修水泥路、建設商品房,致使農民喪失土地承包權。這些都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正常現象。以上就是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的類型,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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