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移送破產審查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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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移送破產審查裁定書
執行移送破產審查裁定書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移送管轄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移送管轄,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執行移送裁定書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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