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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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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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終結執行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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