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財產執行問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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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執行財產執行問題怎麼處理?

移送執行財產執行問題怎麼處理?

移送執行財產執行問題可以通過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等方式來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二、哪些是屬於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申請強制執行是保障公民本身的一種合法權益的重要的方式,因為有些人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之後,仍然不履行自身的義務,所以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但是也必須是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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